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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764次 字体大小: 返回

 

交通事故责任的推定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的特殊方法。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当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实际上是否负有责任。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某种设定的情况,当事人就应当被推定为责任者。推定的责任有可能与当事人实际存在的行为与所负的责任一致,也有可能不一致。责任推定的作用,一方面是为了约束当事人的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推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逃避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推定其当负全部责任。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如果只是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毁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还不能就此推定出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看被破坏的现场和证据能否据以认定事故责任。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交通事故责任仍然被认定的,还应根据证据认定。只有在经过上述工作确实无法认定时,才能推定该当事人负该交通事故的完全责任。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应当推定其负全部责任。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有报案能力的情况下不报案,进行私下了结,达成了协议而被人揭发的;或者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在未能达成“私了”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又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由于其他可以克服的原因而没有尽力克服,不及时报案,报案后交通事故现场有关证据已经消失。公安机关处理这类交通事故,因为时过境迁,没有现场和物证,难以验证当事人的陈述是否真实,缺少做出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所以需要借助推定的办法。但是,如果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可以予以客观认定的,就不适用推定的方法。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推定其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上述第二种情况是指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而其他方无报案条件的,如重伤或者死亡等。这里的第三种情况是指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其中又根据当事人各方在交通方式中的强弱情况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各方基本处于同等强度的,如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推定双方为同等责任;另一种是当事人各方处于不同等强度的,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负主要责任,因为机动车相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强者,机动车驾驶员在考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受过专门的教育,所以对他们的要求也更严格。
 
【相关依据】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19950620]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以下简称肇事逃逸案件),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
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0430]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实务指南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4)[20040430]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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