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糗事现网络欲删除未果 全国首例“被遗忘权”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6/7/6 点击:1591次 字体大小: 返回

 

   对于历史网页中令人尴尬的图片和内容链接,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将其移除?全国首例主张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案把这个问题推上了前台。
    网络,能否把我的糗事“遗忘” 如果上网搜索一下自己的名字,很多人会搜到数日、数月乃至数年前关于自己的信息,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他并不愿意看到甚至令人尴尬的。如果这些信息给他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他能否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将此类信息从搜索结果中移除,使自己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被遗忘”?这就涉及到“被遗忘权”。

     对国人来讲,“被遗忘权”是个陌生的概念。但随着不久前全国首例主张个人信息“被遗忘权”案在北京二审宣判,这个全新的概念开始走进公众视野。
     羞于受牵连要求“被遗忘”

     现年45岁的郭明旭,主要从事人力资源、企事业管理的相关教育工作,在业内算得上知名学者。
  2014年7月至11月,郭明旭在江苏无锡罗氏公司从事过相关教育工作。离职后,郭明旭上网重新寻找合作单位。2015年的一天,他通过电脑进入某网络公司的搜索引擎,在搜索框内偶然键入自己的名字时,发现“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内容;他又在搜索框内键入“罗氏教育”,发现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罗氏教育怎么样”“罗氏教育骗局”“罗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等内容。
    郭明旭认为,自己一直没有找到满意的合作方,与其曾工作的罗氏公司“名声不好”有密切关系。此后,郭明旭两次通过电子邮件向该网络公司投诉。
    在与网络公司交涉期间,郭明旭终于应聘到北京一家商贸公司。但没干几天,商贸公司便提出与郭明旭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从某网络公司的搜索引擎上发现“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内容,而罗氏教育被很多人称为“骗子公司”。
    这次经历,让郭明旭认识到搜索结果给他所带来的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遂于2015年3月24日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向网络公司投诉,声明自己早已不在罗氏教育。
    由于郭明旭是通过发送邮件而非专门渠道进行投诉,网络公司未对郭明旭的投诉进行处理。

 投诉无结果维权上法庭
   因网络公司对自己的投诉未作处理,郭明旭一纸诉状,将网络公司推告上法庭。
  郭明旭诉称,从2015年2月初开始,他陆续在被告网络公司的网站上发现“罗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字样的侵权内容及链接。他曾应聘多家公司,但均因受“罗氏教育郭明旭”等负面信息的影响而无法工作,这给他的精神、经济和健康上造成极大的伤害。此外,罗氏教育在行业内口碑不好,他已经结束了与罗氏相关企业的合作,不再与该企业有任何关系。而如果有学生搜索“郭明旭”的名字,被告网络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其与罗氏教育有关个人信息,会让人误解他与罗氏仍有合作,从而误导潜在的合作伙伴和学生,造成他在就业、招生等方面的困难。郭明旭认为,网络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网络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网络公司辩称,第一,本公司只提供了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包括“关键词搜索”和“关键词相关搜索”,无论哪一种搜索方式,都客观体现了网民的搜索状况和互联网信息的客观情况,具有技术中立性和正当合理性,在服务过程中网络公司未作任何人为的调整和干预。第二,根据郭明旭的法庭陈述,其之前确实与罗氏教育有过现实的业务合作与媒体宣传,这些业务合作与宣传信息反映在互联网上,搜索“郭明旭”,不仅会出现与关键词“郭明旭”有关的第三方网页链接,还会自动出现与“郭明旭”相关的搜索关键词如“罗氏教育郭明旭”“罗氏教育”,本公司搜索引擎的上述情形,不属于干涉、盗用、假冒本案郭明旭姓名的行为,不构成对郭明旭姓名权的侵犯。且搜索时,与郭明旭名字同时出现的“罗氏教育”相关信息,与郭明旭的现实社会关系客观上存在一定关联,不构成对郭明旭的侮辱或诽谤,也不属于侵犯郭明旭名誉权的行为。第三,“被遗忘权”的对象,主要指的是一些人生污点,本案并不适用。郭明旭并没有举证罗氏教育的负面影响有多大,社会评价有多低,对郭明旭的客观影响在哪里,故其对被遗忘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判决不支持不代表诉讼无价值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搜索引擎的“相关搜索”功能,是根据过去其他用户的搜索习惯和与当前检索词之间的关联度计算而产生的,随着网民输入检索词的内容和频率变化而实时自动更新变化,并非由于网络公司人为干预。
    第二,首先,网络公司搜索页面的相关搜索处显示的“罗氏教育郭明旭”“无锡罗氏教育郭明旭”等词条,非网络公司针对郭明旭主观控制或创造的负面词汇,仅是对郭明旭从事与罗氏相关企业教育工作的历史情况的客观反映,既不存在使用言辞进行侮辱的情况,也不具有捏造事实传播进行诽谤的情况,不构成对郭明旭名誉权的侵犯;其次,网络公司并无人为干预“相关搜索”有关“郭明旭”词条的行为,“郭明旭”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郭明旭姓名的行为,网络公司在相关搜索中使用“郭明旭”这一词汇也不构成对郭明旭本人姓名权的侵犯。
    第三,郭明旭希望“被遗忘”(删除)的特定个人信息,虽与郭明旭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但其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包括郭明旭工作经历等在内的个人资历信息的保留,对于包括郭明旭所谓潜在客户或学生在内的公众知悉郭明旭的相关情况具有客观的必要性。郭明旭在与罗氏相关企业进行教育业务合作时,并非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并不存在法律上对特殊人群予以特殊保护的法理基础。因此,郭明旭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不应成为侵权保护的正当法益,其主张应受一般人格权中所谓“被遗忘权”保护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015年7月21日,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郭明旭的全部诉讼请求。郭明旭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网络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的涉及郭明旭的检索词是否侵犯了郭明旭的姓名权、名誉权及其主张的一般人格权中的所谓“被遗忘权”。
    关于姓名权,法院认为,网络公司相关搜索服务致相关检索词出现,虽然未经郭明旭本人允许,但检索词本身系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键入的指令,搜索结果中的检索词也只是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时间内网络用户使用检索词的客观情况,并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参考指引。即“郭明旭”是搜索引擎经过相关算法的处理过程后显示的客观存在网络空间的字符组合,并非网络公司针对“郭明旭”这个特定人名的盗用或假冒。故网络公司并未侵犯郭明旭的姓名权。
    关于名誉权,法院认为,首先,涉案检索词“罗氏郭明旭”“罗氏超能学习法”,明显不存在对郭明旭进行侮辱的言辞,亦未捏造事实对郭明旭进行诽谤。郭明旭认为“罗氏教育”在业界口碑不好,与其关联影响声誉,但郭明旭对“罗氏教育”的个人主观评价不能作为认定相关词汇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依据。其次,“郭明旭”与“罗氏”或“罗氏教育”机构同时出现,是对特定时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的检索词的客观情况的反映,故网络公司对“罗氏郭明旭”“罗氏超能学习法”等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并不存在主观过错。综上,网络公司既不存在侵权事实亦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对郭明旭的名誉权不构成侵犯。
    关于被遗忘权,法院认为,“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郭明旭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其被遗忘权,应属一种人格利益。该人格利益若想获得保护,郭明旭必须证明其在本案中的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但郭明旭并不能证明上述正当性和必要性。
     基于上述理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虽然判决未支持原告提出有关保护其所谓“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是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对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上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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